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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小貞問:
我先生是大學教授,因他與博士班女學生外遇,今年五月,我與他離婚,八月完成戶政登記。一子一女由他照顧,但他想把女兒交我照顧。協議離婚過程中,因我一時氣憤,沒有向他索取瞻養費,這是我最大的遺憾。現在已離婚,我可以再向前夫索取瞻養費嗎?若小孩都給前夫,我仍可索取瞻養費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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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:「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,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。」

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,乃事前所為之表示;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,乃事後所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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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的配偶離婚之後,能否和第三者結婚?

通姦是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之一,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,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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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性行為(生殖器官之接合),也就是和姦。

強姦在舊法時代指的是對婦女用強暴、脅迫等違反其意願之方法,使其與自己發生性器官接合行為。惟修法後,強姦罪已改為強制性交罪,「性交」一詞已不限兩性間之性交行為,不管是男對女或女對男,一切常態、異態、變態的性行為皆符合性交概念(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參照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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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國婚姻、外籍婚姻離婚又可分為在國內辦理與國外辦理兩種:

1、國內辦理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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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國婚姻、外籍婚姻離婚又可分為在國內辦理與國外辦理兩種:

1、國內辦理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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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兩岸經貿交流頻繁,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投資或工作者日趨增多,渠等長期身處大陸,離鄉背井,因不耐寂寞與誘惑,抑或為尋求生理與心理慰藉,導致「包二奶」的現象日盛,除造成嚴重的家庭問題,甚至還逐漸衍生難解的後遺症。

包二奶不再無法可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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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罪之客觀要件係有配偶者與人通姦,而「與人通姦」係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,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。是故,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,將構成通姦。

但由於台灣法規不適用於大陸當地,建議大老婆進行先生包二奶的蒐證後,回台灣法院提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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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:「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,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。」

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,乃事前所為之表示;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,乃事後所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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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,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,即使是娼妓,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。所以配偶花錢嫖妓也構成通姦罪。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。

但是值得特別注意的是,如果是和未滿十八歲之男女發生性關係,則可能觸犯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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